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80號
原告 黃陳瑞香
被告 于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所欲請求之金額為何及訴之聲明,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請求被告違約補償,然未計載請求之金額為何,亦未記載此部分之訴之聲明,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