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方好
兼上九人
送達代收人 沈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一全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19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