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7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