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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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琳玲 被告 王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柒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簽立保證書第11條、授信契約書第18條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17、29頁),本院自有管轄權。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記載:被告王嘉德、相對人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晏圖 、相對人 徐瑞蓮 ,並聲明:被告王嘉德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6,22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卷第9頁);嗣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為:被告王嘉德應給付原告2,906,223元及利息、違約金,並陳稱: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位所列相對人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晏圖、相對人徐瑞蓮均非起訴對象,應予刪除等語(卷第105頁),此係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法律上之陳述,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04年1月13日簽立保證書、授信契約書,約定由被告保證訴外人晏圖開發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晏圖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債務以360萬元為限額,願與晏圖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晏圖公司前於:㈠104年1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225萬元及75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07年1月15日,並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22%機動計算;㈡105年4月6日分別向原告借款375萬元及
125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10年4月6日,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37%機動計算。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應自逾期之日起加計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晏圖公司未按期清償,原告前已取得被告應與晏圖公司、許晏圖連帶給付693,777元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831號確定判決),原告現請求被告就其餘連帶保證債務2,906,223元(計算式:360萬-693,777=2,906,223)為給付,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
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卷第17-77頁)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2,179,668│自106年6月6日起│自106年7月6日起至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月5日止,按原利率之10%計算││││3.45%計算│;自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之20%計算│├──┼─────┼─────────┼──────────────┤│2│726,555│自106年6月6日起│自106年7月6日起至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月5日止,按原利率之10%計算││││3.45%計算│;自107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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