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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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7號聲請人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相對人 林義記 應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義記間辦理「擬定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14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更新後所分配之土地及建物接管事宜,前經聲請人函詢台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及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後,土地登記謄本僅登記相對人之姓名,未記載相對人之地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訊,均無法得知相對人之戶籍地暨應為送達之處所,因相對人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實已用相當方法仍無法查知相對人之戶籍地暨應為送達之處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經提出台北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97年度聲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97年度聲字第1899號案卷查核,確未記載相對人之住址,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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