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 侯宏岱 相對人 林賽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2008)連民初字第2637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賽蓮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以2008連民初字第2637號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核字第6663號驗證屬實,為此,爰請鈞院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2008)連民初字第2637號民事確定判決,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該基金會(100)南核字第006663號證明一份可稽。本院審酌上揭判決書內容,係以兩造經人介紹認識不久便登記結婚,婚姻基礎差,婚後,相對人雖於西元2005年03月前來台灣探親,但自其同年06月返回大陸後,雙方中斷聯繫至今,已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故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准許兩造離婚,此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經核其判決內容,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相違。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