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聲請人甲○○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聯怡營造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相對人已撤銷登記,惟聲請人未更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經本院民國97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