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16號原告 隋文俐 被告 周怡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