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原告成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幸娟

李志勤

胡夢鈴

一、原告因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府震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412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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