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蕭詠銓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原告 賴信維 (原名 賴文正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如附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反訴之提起)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反訴(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揆諸首開說明,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