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77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蕭詠銓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原告 賴信維 (原名 賴文正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如附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反訴之提起)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反訴(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揆諸首開說明,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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