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詩華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234,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上
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