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賴增強 被上訴人 賴景章
賴增添賴玉蓮 李賴素蘭 相對人即上訴人 賴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家上易字3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中,關於判決附表一其中「坐○○○鄉○○段○○段咬竹小段845號土地,本院所採分割方案欄⒈部分末段」內容,應增列「編號F部分,分由全部共有人依原持分比例繼續保持共有」(即判決附圖五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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