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呂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犯竊盜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所為裁定之權利教示欄關於「不得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權利教示欄中關於「得否抗告」部分,有如上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