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弟甲○○
號被告乙○○
弄2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被告之弟,有聲請人及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經核符合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1月18日執行羈押。
三、聲請意旨略以:家中有父母親需要扶養,又其父親係從事漁業,年事已高且危險,需要其兄即被告幫忙家中一切事務,而其本人在當兵,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四、經查:被告乙○○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處罪刑在案,又被告前由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緝始行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無從單純以具保方式使羈押原因消滅,且為確保上訴審之訴訟進行及被告到案執行,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陳上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