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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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虞,又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2月22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祚丞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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