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用關係存在等訴訟救助事件(98年度彰勞簡字第23號),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失業數月
,且背負約新台幣350萬元之債務(包括創業貸款、房貸、
就學貸款、銀行信貸、卡債及親友借款等),居住房屋遭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查封,聲請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基本生活需
求無法滿足,實無法再負擔訴訟費用等語。
三、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應指依訴狀所述顯無理由,倘若
尚需調查證據或經由兩造間言詞辯論後,始生有無勝訴之望
情事,應不包括在內。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
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支
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6869號、96年度促字第58351號、97
年度促字第7062號、97年度促字第44714號)、信用卡帳單、
全戶所得稅與財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
用報告等為證,經核並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