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19號
原   告  蕭曉仙
被   告  黃博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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