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06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被告戊○○
壬○○○庚○○辛○○子○○卯○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被告仲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被告仲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被告乙○○
3樓被告北健有線電視服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被告寅○○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溫思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