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陳佩玲 即瑞祥資源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764,120元,應繳裁判費238,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237,7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逕送被告,並請說明原告是否本院95年度易字第1235號竊盜等案件被害人,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