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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