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46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被上訴人丙○○(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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