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23號原告己○○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樓之2甲○○丁○○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張家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七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之受僱人被告乙○
○、甲○○、丁○○、庚○因執行職務,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該等自然人被告於執行職務中是否具有業務過失犯嫌,業經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中。因本案被告是否有過失之認定與前開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在該案偵查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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