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4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生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42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14日上午10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放
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表及利息餘額查詢單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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