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4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廷 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9,687元│ 林廷諭 │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1月7日起││││││││││├──┼─────┼─────┼──────┼──────┼───────┤│002│5,075元│林廷諭│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1月7日起││││││││││├──┼─────┼─────┼──────┼──────┼───────┤│003│57,476元│林廷諭│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1月7日起││││││││││├──┼─────┼─────┼──────┼──────┼───────┤│004│85,403元│林廷諭│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99%│││││1月7日起││││││││││├──┼─────┼─────┼──────┼──────┼───────┤│005│130,311元│林廷諭│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7.38%│││││1月7日起││││││││││└──┴─────┴─────┴──────┴──────┴───────┘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