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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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彥霖馬金來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2,9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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