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彥霖 即 馬金來 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2,9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