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盈
焄即 蔡長江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