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43號
原 告 曾吉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峯茂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