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謝武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恒真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2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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