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徐逢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之戶籍地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
則在桃園市中壢區,有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依首揭規定,應
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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