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柯藝 代理人 張靜 律師相對人 黃貴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尚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該大陸地區判決書是否得予認可,自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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