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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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40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莫忠俊 債務人 陳佳慧 債務人 陳宗義
一、債務人陳佳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佳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宗義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佳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佳慧、陳宗義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陳佳慧、陳宗義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