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子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菘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已深感悔悟,願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黃子菘因殺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以
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判決對被告論罪科刑,嗣檢察官及被告分別提起上訴,該案於109年1月22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46號),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其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