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戊○○視同上訴人丁○○
甲○○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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