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
弄3號被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育信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