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4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95年12月2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惟准予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如未能提出保釋金,則依法予以羈押。嗣被告因未能具保,而遭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乙○○○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理由略以:因家境困難,希能以2萬元具保以代羈押等語。經查:被告坦承被訴其中4件竊盜,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觀其犯罪手法,係趁彩券行店員不注意之際行竊,其情節及所獲利益非鉅,及斟酌被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認提出2萬元保證金,應能擔保日後之審判與執行,爰准予提出2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洪珮婷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