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營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林宥妡 即 林瑜俐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營小字第11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