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六號
聲請人 黃添郁 (即嘉成電料行)右聲請人因與嘉義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之書狀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自難認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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