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原告)甲○○被上訴人(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乙○○○偽造文書一案,經原審撤銷第一審論處被上訴人行使偽造文書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更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張淳淙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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