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自訴乙○○背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駁回其聲明抗告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提起再審,應對確定判決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甲○○因自訴乙○○背信案件,對本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但該裁定並非本院確定判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本院無從審酌,附為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