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再審,必須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原判決所憑證言、鑑定或通譯經判決確定證明其為虛偽者,始得據以聲請再審。本件原審裁定以:聲請人聲請意旨均未表明原判決所憑證言有已經判決認定為虛偽之情形,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告訴人與抗告人願和解,希望能再給予再審機會云云,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之處,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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