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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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叁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本院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本院審理時,被告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屢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拘提未獲,有送達證書三紙、拘票及其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