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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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埔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梁金雪 被告 張志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埔交簡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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