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774號債權人芳鄰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光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温美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温」美英或「溫」美英,並提
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