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子庭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增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邱子庭自民國98年起,即有多項竊盜前科,且甫於101年2月4日因竊盜案件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再度竊取他人財物,足見其不知悔改,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之心態,惟考量本案其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且業已發還被害人 王秀女 領回,未致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失,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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