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修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九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賢修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賢修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於員警在場詢問問題時,對於在場員警口出「告你的懶鳥頭」、「你是白癡嗎」、「你知道個懶鳥」等言詞(均台語),當時在場員警包含 潘德文 、 李崔百 、 林伯翰 、 鄭慧愮 ,且均站在被告旁邊,因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罪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被告雖於上開四名員警執行公務時對在場員警為侮辱行為,仍應以一罪論。再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三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鄭慧愮等人係著制服的警員,為當場執行勤務的公務員,竟在執行職務的現場,當場以上開穢詞辱罵,目無法紀,漠視公權力,使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當場受辱,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