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723號債權人元百囍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白秀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白秀蓮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