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告 莊元和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告 王令成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3日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