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裁定(10
4年度台聲字第126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8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3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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