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吳榮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沛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受有如何之損害及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所為聲請,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蕭艿菁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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