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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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上訴人 周家復
胡乃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欣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黃湘美